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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最后更新时间:2014-6-4 14:23:44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引领作用的部署,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再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拟申报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符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划编制科学、主导产业清晰、建设规模合理、基础设施良好、科技水平先进、运行机制顺畅等创建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代化水平先进。依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拟申报示范区2012年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综合得分处于本省前列,其中地级市应处于全国前列且不低于60分。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改革创新举措实。拟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改革工作,在创新粮食生产保障机制、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金融制度、农业管理体制等方面开展了先行探索,并取得较好成效。列入国家级或省级农业相关改革试验范围的县(市)可优先申报。

  (三)区域代表性强。拟申报示范区发展特色突出、建设抓手有力、示范主题鲜明,在区域乃至全国具有典型代表性,不支持同一区域与已认定示范区类型、模式相同的县市创建。

  (四)示范作用明显。拟申报示范区在推动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机械化、科技化、水利化等方面为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较多的经验借鉴,示范带动作用强。

  二、创建布局

  (一)一个地市一般布局1个示范区,已认定2个及以上的地市,不再受理所辖其他县市申报。

  (二)坚持整县(场)创建为主,允许部分条件较好的地级市(垦区)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县(场)或开展整市创建。拟申报示范区的地级市应无县级示范区,且能够有效聚合所属县(市)组织、财政力量推动示范区建设。

  (三)各省应统筹兼顾粮油、经作、畜牧、渔业、农垦、农产品加工等不同主导产业类型,以及平原、山地、草原等不同地形的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科学合理布局示范区。

  三、创建规模

  此次创建规模为54个。在充分考虑各省粮食总产量、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以及现有示范区覆盖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分省申报控制数(见附件1)。

  四、创建程序

  各地按照创建县市申请、省级农业部门(农口部门分设的省,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竞争性选拔、省政府同意后等额申报的程序,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经常务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五、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省级政府同意意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农业主管部门分设的须提交省级农口部门国家现代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初审会议纪要。申报书应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2)编写。

  六、申报时限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发展计划司)一式6套,并附电子文本光盘。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组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省实际,细化申报条件及布局,明确专人负责,突出公开公正,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进行。

  (二)突出示范主题和类型。拟申报示范区按照在某一方面处于区域或全国现代农业的前列,具备其他区域可学、可借鉴的原则确定示范主题。根据主导产业、地形特点等实际,在产业、区域、改革等方面明确单一性或复合性示范类型。其中,产业类型可包括现代粮油产业、园艺产业、畜牧产业、水产业、种业和现代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区域类型包括平原农业、山地丘陵农业、草原农业等,改革类型包括创新粮食生产保障机制、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金融制度等。

  (三)做好竞争选拔。各省应采用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竞争性选拔,制定完善的竞争性选拔方案和评审标准,切实提升创建质量,真正将发展基础好、创建意愿足、创新措施实、区域代表性强、示范作用突出的县(市)选拔出来。对现代化水平较低、特色不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的县或地市坚决不推荐、不申报。

  (四)做好建设评价。各省应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通过竞争性选拔的县市开展建设水平自评价,自评价报告作为申报书附件,并在示范区建设考核评价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填报2010-2013年四年数据。

  (五)按时报送材料。申报创建工作要求高,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自评价数据不实、材料不全或滞后申报的将不纳入本年度认定范围。

 

附件1

 

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

分省申报控制数

 

 

  

附件2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申报书封面

示范区名称、示范主题、示范区类型、申报单位及申报日期。

二、申请文件

县(场)或地(市、垦区)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的申请文件。

三、申报书正文

主要包括目录,示范区基本情况、示范主题和示范区类型、主要发展优势、推进示范区建设的思路与打算及其他附件材料。有关数值应依据2013年统计数据计算得出。

(一)基本情况

1.示范区名称。    县(场)或地(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2.创建范围。示范区包括的县(市、场)及乡镇,地理区位、经济区位,示范区幅员面积等。

3.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示范区人口、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收入、财政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4.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示范区农业类型和气候特征,农村人口、农业劳动者、耕地、种养业发展、农民收入、农业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二)示范主题及示范区类型

详细阐述示范主题及示范区类型的构成要素、发展状况以及不同于其他区域的显著特色。

(三)主要发展优势

1.区域优势。所处优势或特色农产品区域。

2.产业发展优势。示范区主导产业类型,主要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结构等情况。

3.基础设施优势。示范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节水灌溉、温室大棚、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及农业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4.科技推广优势。示范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农民培训、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

5.农业机械化优势。示范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机械化水平等情况,养殖业生产机械化进行定性说明。

6.体制机制优势。示范区农业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

7.资源环境保护优势。示范区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及循环农业发展等情况。

(四)推进示范区建设的思路及打算

应重点说明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示范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路及打算。

1.总体思路与目标。推进示范区建设的思路与目标。

2.重点任务。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3.重大措施。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工程措施、组织措施等。

4.工作打算。成功创建后近两年推进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工作打算。

5.示范引领。成功创建后示范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思路及做法。

四、附件材料

(一)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

(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情况表(见附表1)。该表应确保与统计年鉴数据一致,统计年鉴未覆盖的指标应采用行业统计数据。

(三)农业现代化发展建设规划。规划文本应完整,并说明审定发布情况。

(四)已制定的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五)示范区联系方式表(见附表2)。

(六)其他辅助性资料或证明性材料。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创建情况表主要指标解释

1.劳动生产率,是指示范区农业增加值与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数的比值。

2.示范主题,是指处于区域和全国现代农业的前列且可推广的某一方面内容。

3.示范区类型,是指分别按照产业、区域、改革进行分类,所对应的类型。按照不同分类标准,一个示范区可以有一种以上类型。根据组合情况,一个示范区可以为单一性类型,也可以为复合性类型。

4.高标准农田,是指符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

5.设施农业面积,是指种植业运用地膜覆盖、拱棚、塑料大棚、温室等设施进行规模化、工厂化、棚膜化种植面积。

6.农业公共服务人员,指乡镇(含)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以在职人员为准)。

7.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是指农业从业人员(包括各类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一般农民)中持有涉农专业中等及以上学校教育及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的人员,持有一项以上上述证书的农业从业人员,不重复计算。

8.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率,选取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等体系健全率为代表,对每个体系达到“有先进服务手段、有优良专业人员、有规模示范基地、有严格责任制度、有稳定财政保障”的标准百分比进行平均计算得出。

9.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是指具备固定工作场所(可设在农技站、农经站等基层农业服务站,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运营商代建服务站等)、基本工作设备和相对固定工作人员,具有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并日常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乡镇。

10.“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是指市县有无“12316”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若“没有”赋值为0,“有”赋值为100%。

11.高产创建示范面积,是指围绕确定的主导产业,经部、省级农业部门认定的高产创建示范片面积。

12.园艺作物标准园面积,是指经部、省级农业部门认定的蔬菜、茶叶和水果标准园种植面积。

13.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是指单个经营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面积之和占耕地总面积的比重。

14.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是指生猪、肉牛、奶牛、羊、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与其相应养殖总量比值的加权合计。计算公式: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 ,其中,A为生猪、肉牛、奶牛、羊、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存)栏量分别占其养殖总量的比重,X为生猪、肉牛、奶牛、羊、肉禽、禽蛋产值分别占猪、牛、奶产品、羊、肉禽、禽蛋产值之和的比重,i为畜产品代码。其中,规模化养殖量是指生猪年出栏超过500头、羊年出栏超过100头、肉牛年出栏超过50头、奶牛年存栏超过100头、蛋鸡年存栏超过2000只、肉鸡年出栏超过10000只的养殖场年出(存)栏量。

15.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是指省级(含)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养殖面积之和与水产养殖总面积的比值。

1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签订正式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或合同的耕地面积。

17.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是指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

18.耕地保有率,是指本年末耕地总面积与上年末耕地总面积的比值。

19.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灌溉系统取用的总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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