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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开发发展不能破坏生态文明

最后更新时间:2014-3-12 15:58:04
       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审议了旅游法草案。关于如何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和旅游规划开发发展的关系,常委委员提出了相关建议。

  立法应加强生态保护意识

  丛斌委员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性原则应当在旅游法中有所体现。他的具体修改意见是:在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即“开发旅游资源应当有益于生态文明建设”;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利用”;将草案第二十五条“支持利用各类资源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中的“支持利用各类资源”删去,只保留“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如果在旅游法中规定了‘支持利用各类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和产品’,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稀有资源就难以保持原始生态性。”丛斌在阐述理由时指出,第一,为了保护国家生态体系的健康和平衡性,有些自然资源是不能开发旅游项目的;第二,一些地方不能过度开发旅游资源;第三,一些湿地和林区不能开发成旅游景区,否则,必要的生态机制就难以维系。

  张中伟委员认为,生态是基础,文化是灵魂,如果离开了生态、离开了文化,旅游业也就没有生命力。生态保护在旅游法中要体现出来,应突出强调生态效益,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增强旅游综合协调管理实效

  旅游涉及的方面很多,在一审时,就有不少委员提出“旅游综合协调管理”的理念。此次继续审议时,许多委员又一次重申了“旅游综合协调管理”的必要性。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成玉认为,旅游业涉及到交通、商业、林业、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靠旅游局一个单位是不够的,要有一个综合的领导机构去协调。“在法律中对政府主导行为还是要强化一些,毕竟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李成玉说。

  张中伟委员认为,旅游发展、管理都要强调领导。因为旅游的综合效益带动性很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领导,是不行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金硕仁委员建议将其修改为“国务院设立旅游综合协调领导机构,保证旅游业健康有序较快发展”。金硕仁认为,为了加强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应该设立旅游综合协调领导机构。这个机构既是领导小组,又是协调小组,协调和领导国务院各相关部委,确保旅游业的顺利发展。“光有协调机制、协调职能是不够的,还要具备协调领导职能。国务院应设立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可以是虚设的,不增加编制,有事儿开会各部门都要来,把问题研究清楚,各司其职完成任务。”金硕仁说。

  金硕仁还对县级旅游工作提出了修改意见。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金硕仁建议将“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修改为“设立本级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因为部门或者机构不好协调那么多、那么复杂的旅游工作。一个部门去协调多个职能部门是不好进行的,必须成立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通盘协调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这样才能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金硕仁指出。

  石秀诗委员表示,旅游涉及面广,产业链条长,又涉及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建议国务院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

  明确网络经营旅行社条件

  姒健敏委员说,草案应明确旅行社的职能。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业务”,其中一至五项都是关于旅游的,第六项建议改为“其他旅行业务”。因为毕竟是旅行社,前面把旅游的概念已限定了,后面再说其他旅游业务不合适,应该改成“旅行业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逢国说,草案第二十九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讲到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的,就仅仅是简单说明了业务要求。马逢国指出,不知道在网络上经营旅行业务的算不算作旅行社,如果按照草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这样规定是不是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建议草案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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