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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共享农庄”规划建设——农业规划设计

最后更新时间:2017-8-2 13:05:44

       近日,海南省省政府印发《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发展“共享农庄”,使农民转变成为股民、农房转变成为客房、农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美。


  《指导意见》提出,政府重点负责政策引导和规划引领,营造有利于“共享农庄”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市场主体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和实体运营中的作用;农民通过合作化、组织化等方式,实现在“共享农庄”发展中的收益分配、就近就业。我省发展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的“共享农庄”。可通过整村综合开发、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基地开发三种模式开发建设“共享农庄”。因地制宜建设产品订制型、休闲养生型、投资回报型、扶贫济困型、文化创意型“共享农庄”。


  《指导意见》要求,省级层面成立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发展“共享农庄”的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各市县政府要比照省设立相应领导小组,按照本意见精神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参与。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鼓励能人回乡,企业家、知识分子、市民下乡,开发建设“共享农庄”

我省农村迎来发展新契机

  近日,省政府专门印发《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要求突出特色,因地制宜以多种开发模式建设“共享农庄”,并鼓励能人回乡、企业家下乡、知识分子下乡、市民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创业创意、休闲养老养生、乡村办公,发展“共享农庄”。


  《指导意见》明确,“共享农庄”建设与全域旅游、百镇千村建设以及休闲农业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把发展“共享农庄”和脱贫攻坚紧密结合起来,优先在自然环境良好的贫困村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村发展“共享农庄”,形成贫困户与经营主体利益共同体,通过土地入股、出租、在农庄务工等方式增加贫困户收入。探索运用“共享农庄”理念开展生态移民扶贫。精心创意设计,提升品位格调,多种形式挖掘利用展示海南村落文化、特色民居、红色文化、黎苗文化、农耕文化等。


  以个人订制和团购订制等形式,为消费者提供海南热带特色农产品认养、直供等订制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和宅基地,发展特色民宿客栈,吸引消费者特别是“候鸟”前往农庄休闲养生度假。消费者及投资主体通过众筹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发展“共享农庄”,农庄为消费者及投资者提供农资供应、技术指导、托管代种代养、产品销售等配套服务,消费者及投资者按约定获得实物或投资收益回报。引导消费者及投资主体与贫困村或贫困户直接对接,消费者认养贫困户的农作物或者承租贫困户的农地、农房,贫困户通过出租土地、房产或以土地、房产入股获得财产性收入以及通过打理农庄获得务工收入,打造贫困户和消费者利益共同体,实现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吸引各类艺术家、创客利用品牌设计、故事挖掘、艺术再造、农业科普等文创艺术方式,打造集人文要素、生态要素、科技要素、创意要素于一体的特色农庄。


  《指导意见》提出,建设“共享农庄”可采取整村综合开发模式。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整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建设民宿和其他相应设施,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股权可以转让;将整村农用地进行统一规模化生产经营,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建设“共享农庄”可采取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模式。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将村庄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升级,其房屋可以出租。将村庄部分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建设“共享农庄”可采取基地开发模式。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利用农业基地内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等建设管理用房,或利用基地已有的建设用地建设民宿,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股权可以转让。


  建设“共享农庄”可采取租赁合作、股份合作、生产合作、劳务承包或务工等多种形式参与共享机制。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从农民手中租用土地、房屋等,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兑现农民土地、房屋租金收入。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入股给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社,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将土地、房屋等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利益分配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农民获得土地和房屋股份收益。企业以统一技术、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订制的方式,将农民自有分散的土地,组织纳入到“共享农庄”生产合作,农民按保底价获取收益,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获取营销差价、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收益。农民承包农庄的生产管理和其他订制服务,完成任务后,获取相应的劳务承包收入,超额完成的享受额外的分成收益。农民在农庄务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多项政策支持建设“共享农庄”

  《指导意见》指出,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担保补贴、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共享农庄”,将发展“共享农庄”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对发展“共享农庄”提供信贷等多元化产品支持;对农庄中发展设施农业的,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依法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空闲农房建设“共享农庄”配套民宿设施、组建乡村休闲游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开展休闲养老、创业创新、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由市县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补,其用水用电价格,给予当地农村居民同等价格;对发展“共享农庄”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给予奖补;对市民下乡租赁空闲农房创业创新的,优先安排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给予农业科技示范户待遇,享受贷款贴息;鼓励市民下乡租赁空闲农房兴建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经验收达标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建设“共享农庄”还需遵循这些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共享农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支持农庄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肥一体化、沼气、田间废弃物回收等设施,确保农庄达到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要求;完善农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推进光纤进行政村,并向农庄延伸;完善物流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建设;推进快递下乡工程;提升旅游功能,完善农庄及周边的道路、景观、旅游厕所、生态停车场、污水处理、标识标牌等设施,实现农庄景区化;加强农庄规划设计和农房建设的风貌管控,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建立健全由基础通用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类别标准组成的“共享农庄”标准体系,并进行认证;民宿(客栈)不能超过三层,严禁以农庄建设为名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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